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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房公积金将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 可网上办事大厅或窗口申报

发布时间: 2020-06-24 15:01:42

来源: 温州日报

分类: 房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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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温州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将实施调整。

据了解,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调整后的2020年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2669元,即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不得低于所在区、县(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未到位的区、县(市),有关分中心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促使缴存基数计算到位。

缴存比例方面,202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不低于4534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值)、最高不超过7556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7556元作为缴存基数标准,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审查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对于连续亏损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含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停缴的)期满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或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窗口柜面两种渠道申报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责任编辑: yueqingb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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